基本案情:2022年12月,被告人梁某与帅某共谋借用他人银行卡帮人提现赚取利益,由梁某联系“提现业务”,帅某寻找提现的人和银行卡,后梁某找到在柬埔寨的老某联系到“提现业务”,12月26日,被告人梁某在老某的指挥下,联系帅某带朱某前往夹江县取现,并先后在多家银行提现77300元人民币,该77300元人民币均为被害人候某等人被诈骗资金。
法官认为:被告人梁某、帅某、朱某将涉案钱款采取取现方式转移,并收取高额的手续费,可以认定为“明知”,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掩饰、隐瞒犯罪所得罪,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,应予依法惩处。最终,判处被告人梁某犯掩饰、隐瞒犯罪所得罪,判处有期徒刑一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;被告人帅某犯掩饰、隐瞒犯罪所得罪,判处有期徒刑一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;被告人朱某犯掩饰、隐瞒犯罪所得罪,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。
法条链接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 第三百一十二条: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、转移、收购、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、隐瞒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;情节严重的,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。
单位犯前款罪的,对单位判处罚金,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,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。
法官提醒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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